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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可以在食品中添加何首乌吗?

来源:本网

何首乌是我国的一味传统中药材,具有乌须发、补精血、益肝肾等功能。日常生活中,人们也在饮食、食品中添加了何首乌等物品。像本网站《何首乌知识网》中何首乌美食栏目下介绍了很多美食的做法,其中都添加了何首乌的成份,这些都应该是可以放心食用的。那么,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的食品中添加何首乌并上市销售是否可以呢?

2002年2月28日卫生部发文:《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文中,将生何首乌和制何首乌归入到第二类即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
这个名单是什么意思呢?我的理解是,名单中所有的物品首先是药品!在此基础上,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药品,如花椒、菊花等,在企业经营中,可按食品去管理归口卫生部门管理;附件2中可以用于保健食品的药品,经营过程中可以按保健食品去管理,归口药监部门。

所以,既然何首乌归在附件2中,就不能当作原料加在普通食品中去。如果你将何首乌作为原料来制造食品了,这种食品就不能叫普通食品了,只能叫做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的管理不归卫生部门,如县市卫生局、省卫生厅或国家卫生部。普通食品生产审批权目前在省级以下的卫生部门,保健食品的生产审批省级无权,只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审批。

但何首乌做为一种传统中药材,传统食品,我们普通人群对其性能性状很了解,如果真的完全禁止其加入普通食品中去,岂不是因噎废食,得不偿失?其实国家相关部门对此早有考虑。卫生部文件“卫监督函〔2007〕274号”中,就有明确了何首乌如果想进入到普通食品中去的途径:“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而办法中明确了,其审批权在卫生部。2007年7月2日的发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2007年12月1日生效。在02版《办法》中,申请是按“企业+产品”的模式,审批通过后,只有特定企业的特定产品可以使用;而在07版《办法》中,申请只按产品来申请,产品获批后,任何一家企业均可以按规定使用。07版《办法》生效前只有江苏省 一家企业生产的精制首乌粉按02版《办法》获得审批,07版《办法》生效后,我没有查到相关何首乌通过审批的文件。目前只有这家企业生产的首乌粉可以添加在普通食品中。

所以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生效以后,各省级以下卫生部门审批通过的食品中,凡有添加何首乌的,除非添加的是 上述的这家企业生产的首乌粉,否则其审批均于此文件相抵触。关于此事,网上也有案例:《关于江苏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此案中,当事企业就是销售了含有何首乌的食品,虽然这种食品取得了上海市有关部门的食品批号,但是由于与卫生部的文件相抵触,所以被当地工商部门判定为违法销售,遭到处罚。(可能在上海销售会没问题吧?江苏的这家企业也够倒霉的!)

结论:当你购到一种食品,其中成份含有何首乌时,如果其文号不是保健品,是食品,即使是省级卫生部门给的批号那么基本上可以判定这种产品是非法生产经营的(除非添加的是 上述的这家企业生产的首乌粉)!截止本文发稿时,仍未见有何首乌这种食品获得卫生部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能做为企业经营的依据!

2010年12月10日

 

注:链接请注明出处  

网页更新时间: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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